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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國歌法將激發公民抗命】

《國歌法》快將通過,筆者看看其基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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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國歌法將激發公民抗命】

《國歌法》快將通過,筆者看看其基本內容,倒覺得十分有公民教育的正面作用。衡量一個國家地區的人民的人權意識,不在於法例保障是否完善,而在於人民是否有足夠的人權覺醒,並且肯捍衞人權的價值。

《國歌法》通過成為法例之後,港人特別是反叛性強的年輕人定會反其道而行,千方百計避開法例,找尋侮辱國歌的機會;從前不會發生的事,例如在畢業典禮上集體大噓國歌,從而迫使校方不敢播國歌,將會發生。

[不投案及不認罪]

站在提高年輕人的人權意識,迫使人人明白公民抗爭的正面意義,反思所謂公民教育的荒謬性,提升港人的本土意識,並加以傳承,終引致將來有歷史機遇之時爭取香港獨立,《國歌法》的降臨不算是壞事。筆者也不是在說怪論,只是思維分析方向不同。

筆者不認為一個國家因為順應世界潮流而簽了多條人權公約,再由一群專家學者草擬一份宏大理想的憲法,這個國家的人民就得享人權,中國大陸就是個明顯人權失敗的例子。

中國早已簽了人權公約,但傳統文化中欠缺現代人權意識,侵害人權就很容易發生。歐洲國家經歷了兩次大戰,人類文明受到最大衝擊,學者都努力推動《世界人權宣言》及其後的各條人權公約,並推廣現代人權觀念,即香港人所理解的,遍及全球。

美國還算是個有人權法治的國家,不是因為簽了公約,而是因為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民權運動及平權運動,公民抗命觀念亦因而發揚光大,被香港那位偉大的戴耀廷教授引進支持4年前的一次歷史性的佔中運動,這方面大家應參考他在法庭的自辯書,這是一份介紹公民抗命理念的好教材,不因戴教授沒有完整地實踐公民抗命(不作抗辯)而影響其學術價值及參考作用。

佔中三子及其餘9人皆社運的代表性人物,公民抗命經他們的實踐成為有香港特色的本土化觀念之後,用以對抗即將來臨的《國歌法》及23條立法等惡法,會十分管用。筆者十分支持,也期待港人大力支持,用港式公民抗命對抗所有中共及港共強加於港人的不義法律。

分別在什麼地方呢?簡單說:「不會認罪」;不論被控之時會在技術上抗辯(例如警方舉證不足或有疑點),另一方面是永不主動投案。傳統理念的公民抗命是在明知犯法的情況下承認行為而不作抗辯,用自己因犯法而受制裁的犧牲精神感召全民抗議,從而達到改變法律的目的。

有中國人特色的公民抗命經本土戴教授的實踐是不同的,就是不隨便認罪,預期判刑輕、代價小時可認,否則抗辯。千萬別誤會筆者在嘲笑,什麼外來價值總有本地化的過程,筆者十分贊同,不投案及不認罪。

利用法例的隙洞不守法律,進而鼓勵更多人不守惡法,從而令到惡法成為笑法,應了古語說的「徒法不足以自行」,終致惡法被廢止,不是更好嗎?不是更有效鼓動全民參與,一舉擊敗惡法嗎?這不是更具靈活性,更符合中國人「洋為中用」之時一定加入中國特色的傳統嗎?

大家可有留意,公民抗命無罪的例子不多,本欄曾經介紹台灣法院對太陽花學運所有被控學生皆宣告無罪,台灣政府並未上訴,這已經成為國際上少有的例子,同樣極具中國人特色,就是所有學生都沒有認罪,如果台灣學生效法戴教授所講解的公民抗命(不是他所實踐的),主動認罪接受懲罰,世上就失去了這次公民有權抗命的重要先例了!(見本欄2017年4月18日:從「公眾妨擾」到「公民抗命」一文的介紹。)

[太陽花學運的先例]

可惜「佔中九子案」中無論9名被告的資深大狀或是戴教授的自辯書,皆沒有引用台灣太陽花學運一案的不入罪理由。這是普通法法律界精英的通病,就是對普通法之外的法律,基本上是「法盲」。

台灣法官的裁定是,公民不服從須符合7項條件才不算犯法,不似我們的制度由一位法官靠個人有限的識見,加上控辯雙方的表述而定案。台灣司法界甚多留學美國有法律博士學位的精英,法庭明言這7項條件是法官蒐集國內外學說的精華成果,不是一家之言:一、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、有重大違法不義之處;二、行為須為公開及非暴力;三、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目的;四、符合適當性;五、符合必要性;六、狹義比例原則;七、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之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。

對於熟讀人權理論的筆者而言,這7項條件符合普世人權標準,有根有據,有節有理,非常精采;可惜香港的高價律師多不明所以,不大了了,自然也不懂如何應用於法庭了。

《國歌法》是一條借嚴刑峻法公然侵害港人思想表達自由的法律。人權公約所容許的法律約制須有必要性及合乎比例。請問噓國歌的行為對社會的傷害何在?授權法庭以3年監禁之刑,是沒有必要性及不符比例;明明就是惡法,抗拒惡法的人只應被視為英雄而非罪犯。

強迫學校正面教育學生唱國歌,以及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和精神,是違反教育精神,也違反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中兒童同樣享有思想的自由。教師在這情況下,理應同樣講解國歌的黑歷史,包括作者解放後被政治迫害而死。敢這樣教的教師,當然是師表,不會是罪犯。

筆者非常期待港人發揮創意,在每一次國歌出現時,以不同形式公民抗命,貶損這首歌的尊嚴。筆者會身體力行,盡可能離場,一定會展示輕蔑不敬的表情,如在球場人多齊噓的場合,自當不甘後人。法律上有問題是另一回事,道德上這是「侵略者」的國歌,對之不敬是我思想中自然一部分。

信報財經新聞 2019-01-15
A19 | 時事評論 | By 王岸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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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們不是神,包括我在內,我們不過是愚蠢、感情用事、不斷犯錯而再渺小不過的生物而已。既然是這樣的凡人,能判決別人嗎? 是不能的。 因此代替我們的,就是用法律來判決。不管有多麽可疑,不管有多麼可恨,只有不帶任何感情、只根據法律和証據來判決,這才是我們人類經過悠久常試而得到的珍貴財產---法治國家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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